2019-08-06   
岑XX等44人诉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2625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官网、宁波电视台、《现代金报》等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黄冈中学宁波学校签约开工”的信息。岑XX44人认为,该信息的发布行为导致岑XX等人购买了“黄冈中学宁波学校”的学区房“世纪城”的房屋,损害了岑XX44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确认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宁波杭州湾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黄冈中学连带赔偿岑XX44人经济损失7977855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涉案学校的建设不是“世纪城”内的配套设施。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2012625日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行为,虽使岑XX等人知晓了相关的政府信息,但上述行为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知悉该信息的权利,而不在于仅保障岑XX等人知悉该信息的权利。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又未侵犯岑XX等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其他权益。故,岑XX等人与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具有符合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岑XX等人对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及相应的行政赔偿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岑XX44人的起诉。